中闻原创 | 当前区块链技术的合规经营之道
区块链
2018年以来,区块链技术似乎一下子进入了公众视野,以锐不可当之势席卷华夏,人们对它的感觉,既有高不可攀的敬意,又有敬而远之的畏意。正如当年网络技术一样,技术的世俗化需要一个转化过程,只是这个过程现在变得越来越短,让人猝不及防、眼花缭乱。
所谓区块链,广义上是指以区块结构存储数据,多方维护的,适用密码学技术保证传输和访问的实现数据存储的技术体系,代表了目前比特币、以太坊背后的一种去中心化的记录技术。
在狭义上,区块链是指具体产品以区块连接而成的链式数据存储方式。简单地说,区块链就是全网分布式记账。在互联网深入发展的时代,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理念和技术实现可能性,以及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应用所产生的打破传统集权化模式的效应,充分满足了追求个人最大限度自由的理想。所以达沃斯论坛创始人克劳斯·施瓦布(Klaus Schwab)认为区块链是继蒸汽机、电气化、计算机之后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成果,就其终极理念和技术实现可能性而言,这一观点并不为过。
在分布式记账技术和加密技术的核心驱动下,区块链项目进一步产生的为参与记账的人们之间交换各自提供信息所需的等价物,它因此具有了货币功能,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应运而生。
在大致了解区块链及区块链项目的技术原理后,我们初步得出一些结论:区块链技术是网络技术深入发展的产物;区块链在加强互联互通的同时进一步确保了信息的真实性;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色彩非常突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但其市场价值还要通过实际应用加以检验。因此,基于这样的判断,笔者认为我们国家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和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2018年5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了《2018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白皮书》显示的中国区块链产业目前正在快速发展,但在技术的应用场景还需进一步落地的情况下,这一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就是一系列不可忽视的合规风险,其中最大的合规风险就是刑事犯罪风险。
通过新闻报道的为数不少的案件显示,其中涉及的犯罪类型主要有非法集资、传销甚至诈骗。区块链项目经营为何会衍生出这些犯罪行为?经营者应该怎么做?投资者又该注意些什么?在区块链如此火爆的现实背景下,我们需要正视并深入了解这些问题,这也是本文的初衷。
一、以区块链为名的犯罪行为认定
2018年7月4日,北京市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通报了以区块链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始出现。从区块链项目构成非法集资或者传销犯罪的手段来看,其实质都是行为人打着“虚拟货币”或“区块链”的幌子,行非法集资或者传销犯罪之实。根据2017年区块链网(QKLW)年初公布的数据,涉案金额排名前十的借用区块链之名的刑事案件,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发行所谓数字货币圈钱,如其中的GSM聚宝金融币案件,涉案金额就高达400多亿元。
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犯罪手法包括:
一类是空手套白狼,拿“区块链”概念行骗。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代币功能,以“发币圈钱”比其他投资更快致富为诱饵,吸引投资者盲目投钱。比如今年5月深圳破获的“普银币”集资诈骗大案,犯罪团伙将所谓“普银币”的单价由0.5元炒至10元,当大量投资人跟风进场后就不断套现,骗术虽然简单,涉案金额却超过3亿元。
二是挂羊头卖狗肉,把所谓区块链项目进行高大上的包装,包括给出所谓的区块链应用白皮书,通过名人站台,称已有实际应用项目,增加所谓的可信度骗取投资者信任。比如YTC影特币项目,它来源于马来西亚,其宣传称有应用商城,有电子钱包,点对点交易,平台跟挖矿系统互转,挖矿达到一定数量上源币网注册免费赠送矿机一台,直接分享会员获5%的算力分红。
那么,这些借区块链名义实施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如何区分呢?
2017年9月,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在监管部门就代币发行问题明确提出监管要求的情况下,那些打着“区块链”旗号发行所谓数字货币的项目,都失去了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如果组织者以此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进行集资,大多数情况下是涉嫌构成集资诈骗,因为他们所谓的项目并非以区块链技术为内容,是虚构的诈骗手段,其实质是为了圈钱,且大多数事后都有跑路行为,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如果项目确实应用了区块链技术,比如采用类似挖矿机的项目,而且平台一直给投资者兑付,也没有事后跑路行为,这种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项目的盈利模式是需要投资者交纳“入门费”,或者靠拉人头来盈利的,则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但在实践中,区块链项目很多会出现既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也需要投资者交入门费,或者通过拉人头方式开展,这种情况下,实际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理。
二、对区块链项目经营者和投资者的
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通过对各种借区块链之名行犯罪之实的案件,可以看出,无论是项目的经营者还是投资者,可能都需要注意识别和防范的一个问题是:对区块链技术,应当关注技术本身,而非关注区块链之名。换句话说,经营者和投资者都需要充分认识到:任何借区块链之名的数字货币,都是区块链技术的呈现方式,并非技术本身。发币和投资币本身不能赚钱。
区块链作为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其本质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的数据信息存储系统,区块链技术是通过应用到社会领域实现提质增效、降低成本才产生真正的价值。如果脱离了这一点去谈所谓的数字货币,都是虚的,如果变成一个经营项目,都比可避免成为带有欺诈性的非法项目。
对于经营者而言,如果想要使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项目能够真正落地,必须加强对基础技术的研究发,而不是将眼睛盯在这一技术产生的代币发行功能。经营者特别要注意人民银行最新的对虚拟货币的谨慎和限制态度。一旦组织各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项目,就认定非法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或传销。如果经营的确实是真正的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在公众基本还处于比较懵懂的情况下,全面真实展现应用效果至关重要。
在这方面,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区块链产业的监管,通过科学的监管去伪存真,帮助公众提高识别能力,防止被骗。所以,区块链项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判断,主要责任应当是政府部门,而不是公众自身,特别是当前区块链如火如荼的情况下,暴露出的政府监管问题越来越大,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投资者而言,对各种以区块链名义的投资项目要保持高度审慎,同时要自觉加强对区块链知识的了解。可以看到,区块链去中心化功能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所以加强学习也是形势倒逼。
对很多受害者而言,不能简单认为他们是贪婪。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防止受害不能简单靠压抑本性,而要靠比欺骗手段更高明的制度。在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对代币发行合法性予以否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对各种虚拟货币项目都尽可能不去投资,尤其是对各种靠拉人头赚钱的项目模式,其本质与传销无异,更要远离,即便是亲戚朋友劝说也不为之所动。
实践中很多投资者的受害,其实自始至终都不了解投资的项目,完全是亲戚朋友劝说下的跟风式投资,即便案发后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亏损。所以,对以区块链之名的项目投资,要保持足够冷静,不焦虑、不盲目,多学习,多了解,宁可错失所谓良机也不去冒险,这是投资者现阶段应持有的最好立场。
姜先良
中闻所权益合伙人
商业合规部负责人
北京市法院前法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法学学士、刑法专业硕士,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曾任世界五百强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高级合规主管。在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合规管理方面有全面深入的研究,在合规咨询、培训、合规调查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先后为壳牌石油、西门子中国总部、中国核工业集团、北京二商集团、中铁建第五设计院、中关村科技企业等跨国企业、上市公司、世界五百强企业做过合规专题培训;为多家互联网创新型企业做过专项合规法律咨询;办理过上百起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大型专项检查以及刑事被害人法律代理,在企业应对外部执法调查和处理舆论危机事件方面有丰富经验,目前已经开发形成较为系统的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和律师的商业合规法律服务模式;同时还为地方政府、商会、促进会等平台提供系统性的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刑事辩护、复杂商事争议解决、民事执行和不良资产处置。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lixinyao@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中闻资讯|中闻所、思泰工程咨询、 中律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中闻资讯 | 中闻律师设立“闻基金”并举办联合创始人代表大会